私募证券基金合规登记
来源:信本www.Sjxbzx.com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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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基金合规登记
私募证券基金合规登记
证券咨询牌照是由证监会颁发的允许牌照持有机构合法合规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的金融牌照,即持有该金融牌照的机构才可合法合规地经营证券咨询业务联系信本咨询。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建议
现阶段,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较为繁杂,散落在法律、法规、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自律文件中。
(一)募集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公司的募集行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募集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管理公司在募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登记过程中,管理公司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资料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2.募集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管理公司可以自己募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募集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非公开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机构应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推介过程中,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3)、基金风险揭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4)、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5)、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募集后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管理公司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二)投资行为
1、专业化运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管理公司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兼营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特别是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2、禁止性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始终贯穿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
私募证券基金合规登记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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