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等。
第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原则,坚持发展与规范、创新与监管并重,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金融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履职问责。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