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
来源:信本www.Sjxbzx.com 发布时间: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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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
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共有6项37件,其中包括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按照立法计划,由银监会起草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旨在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2)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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