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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

来源:信本www.Sjxbzx.com 发布时间:2020-01-20 浏览次数:1215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是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  


债权担保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由于现代国际借贷涉及金额巨大,通常只是由法人担当担保人。  

②担保范围。通常由当事人间具体约定,所担保的范围不应超过债务,若当事人间无具体约定,则依担保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间通常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担保借款人本金、利息及承诺费的如期清偿。  

③提供担保的方式。正常的方式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贷款人)订立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也可由债务人给债权人开出本票,然后由保证人在本票上作保证背书,以此作为担保形式;还可由银行应借款人的请求对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即物权担保,是以保证清偿为目的,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贷款人所设立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债权担保主要有:

①动产担保。它是国际借贷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向贷款人所作履行债务的担保。主要分为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是指由债务人将其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得将该动产出售而得到清偿。动产抵押权是指对不便于转移占用的动产,由债务人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各国法律通常要求采取动产抵押权的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不动产担保。它是国际借贷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向贷款人所作履行债务的担保。分为不动产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在国际借贷实务中,国际贷款人一般难以实现对借款人国境内不动产的占有,故不动产质权较少运用,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为不动产抵押权。  

③收益让与担保。指债务人以保证偿债为目的,让与一定收益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让与标的优先受到清偿,债务人如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应返还该让与标的的一种担保形式。为使收益让与担保具有法律效力,贷款人除要求让与担保合同依其准据法为有效外,同时还要求借款人通知第三债务人或取得第三债务人的同意。收益让与担保生效后,第三债务人即有义务依合同规定在每一支付日期或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贷款人有所请求时,将其应付给借款人的金额直接交付给贷款人。这种担保形式多运用于私方之间的借贷合同。  


债权担保方式  

债权担保方式包括定金、留置、质押、抵押、保证等五种  

1、定金。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惩罚违约行为,预付款从一开始就属货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约定而相互转化。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性质,其数额认定完全依赖于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情况,而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  

2、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  

实际中有如下特点:一般说来,留置的财产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动中债务人欠债权人一定的债务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留置处于交易活动中的财产;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逾期不履行的债权债务合同相关联的财产。以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否则属违法行为,此担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债权债务有关的财产,如加工承揽合同、定做合同。  

3、质押。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在质押中,债权人可以独立对质押财产作出决定;在抵押中由于债权人不占有被抵押的的财产,因而对抵押财产不产生履行保管的义务,而在质押中,债权人具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4、抵押。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a、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与名称,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及范围,抵押物的名称,抵押物的占有归属及抵押日期。b、弄清抵押物担保的范围:赔偿原债权、赔偿由于债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花费的费用(公证、诉讼费)。c、在抵押期间,他人不得使用或处置该抵押物。  

5、保证。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  


债权担保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a、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

b、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其中需要注意“代为履行”和“连带责任”的区别。代为履行指只有在原债务人确无能力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连带责任是指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c、以原债务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得同意,否则保证人不负责保证责任。

d、合理选定保证人。应注意:不能由国有企业得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担当保证人,选定得担保人确实能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即需要对担保人做资信调查。

e、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下内容不可缺少: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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