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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责任

来源:信本www.Sjxbzx.com 发布时间:2020-02-20 浏览次数:1207

担保人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


1.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


3.担保(保证)责任;


4.赔偿责任。


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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