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
来源:信本www.Sjxbzx.com 发布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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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
没有取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牌照的可以募集资金吗?
必须要办理私募牌照才可以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公司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风险
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1.非法集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构成本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未取得相关经营牌照擅自开展业务、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等。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表现方式包括: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其他行为拒不返回或无法返还集资款的。
2.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是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具体的涉案行为在《证券法》中有较为详细的列举,如: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单位行为外,单位内部的员工的个人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3.承诺保本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在基金合同等产品文件中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外,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时也不得作出类似承诺。
4.基金财产不独立,侵害投资者利益
基金财产独立要求基金管理人不能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混同,要为不同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分别记账,独立核算。
5.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前阵子的“保壳大战”催生出了一批为“保壳”虚构投资项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此次检查的处罚力度来看,证监会对本行为的打击程度相当之严厉。
目前,在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填写基金投资的具体公司,并且备案完成后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于备案时填写一致。
总结
这类问题主要是指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违规问题,监管机关可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不同种类的行政监管措施,因此,应引起基金管理人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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